《天津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监管暂行办法》出台
近日,市教委印发《天津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监管暂行办法》。凡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学科类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均需参加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价。《暂行办法》对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信用评价设置了 28 个指标,满分 1000 分,依据信用评价分数将全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分为 A 级(优秀)、 B 级(良好)、 C 级(中等)、 D 级(较差)和 E 级(差)共 5 个等级。
我市落实校外培训机构监管工作
我市进一步贯彻落实“双减”政策,引导校外培训机构主动配合监管,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近日,各区公布了有关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名单由各区主管部门动态更新,各区公示地址在市教委网站集中公布,消费者可自行查询。
@养老、托育机构,关于最新纾困扶持政策,这场发布会一定要关注!
政策Q&A养老托育服务业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是解决“一老一小”问题的重要力量。近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确定支持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的措施,帮扶渡过难关恢复发展。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9月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有关情况,一起关注!
国家卫健委发文要求做好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工作
新华社电(记者 李恒)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促进托育机构规范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保障婴幼儿健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日前印发通知,要求做好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工作。
教育部:三个月排查17.2万个培训机构 发现问题机构4614个
人民网北京8月10日电 (记者郝孟佳)近日,教育部部署开展了持续三个月的“回头看”工作,累计排查培训机构17.2万个(含已关停的机构复查及非学科类机构涉嫌开展学科类培训排查)、培训材料24.3万份、从业人员40.5万人,其中发现问题机构4614个,占比2.7%。
河南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线上监管业务落地
河南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线上监管业务落地
7月28日,河南省郑州市某校外培训机构通过“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成功完成线上售课、销课、退费全流程交易,交易资金通过郑州银行实现准确、实时的监管和划付。这是河南省首笔通过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实施的线上资金监管业务。
广西扶绥县严查校外培训机构违规办学
为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和教育部印发的《关于坚决查处变相违规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问题的通知》、《关于做好2022年暑期校外培训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继续做好“双减”工作,强化校外培训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规培训行为,广西扶绥县教育局于2022年暑期对校外培训机构采取明察暗访等形式,深入开展校外培训机构违规办学检查。检查发现扶绥县新舟云学堂教育培训学校(机构地址:新宁镇松江街270号,以下简称新舟云学堂)、扶绥县厚博培训学校(机构地址:扶绥县新宁镇永宁路37号,以下简称厚博)各自租用民居,分别于2022年7月18日、7月19日(暑假期间)对学生开展学科类培训。检查当日,扶绥县教育局责令这两所机构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现场安全疏散学生,即日起关停培训场所,并对已参训学员予以全额退费。
湖南出台两个“办法”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
湖南出台两个“办法”规范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
近日,湖南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体育局联合出台《湖南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湖南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以下对两个文件简称《办法》),切实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其公益性属性和补充性教育功能,促进中小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不断巩固 “ 双减 ” 工作成果。
教育厅下发自建房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排查明白卡
近年来,自建房火灾频发,居(村)民自建房火灾防控形势非常严峻,我省各地仍有少量校外培训机构经营场所设在居(村)民自建房,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威胁师生生命财产安全。近日,教育部、应急管理部联合印发了《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指导校外培训机构依法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照《九项规定》开展自查自评,及时发现和整改风险隐患,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提升本质安全。对培训场所消防安全条件不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整改不到位或不能确保安全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同时,重点排查以下消防安全隐患:
《云南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近日,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和云南银保监局联合印发了《云南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便于各地有关单位和部门、校外培训机构及全社会更好地理解《暂行办法》,现解读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