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所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废止并注销的公告
京教民〔2023〕 号 经查,下列2所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到期后未依法予以延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该2所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自公告之日起废止并注销。自办学许可证注销之日起,各校应依法完成清算、注销手续。
武汉市教育局关于2023年春季高中阶段教师资格认定的公告
根据湖北省教师资格管理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湖北省2023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有关事项公告》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23 年春季高中阶段教师资格认定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关于再次公布自治区及各盟市“双减”举报渠道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集中整治义务教育学生课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过重问题,坚决杜绝在职教师违规有偿补课行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共同营造良好教育生态,现再次公布自治区教育厅和各盟市教育(教体)局监督举报网络平台、电话、网址和邮箱。
北京市2023年上半年第一次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为做好北京2023年上半年第一次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北京市贯彻〈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公开招聘教师公告(重庆考点)
为吸引和鼓励优秀高校毕业生投身武汉教育事业,进一步优化教师队伍结构,现组织部分直属学校 面向重庆 地区高校招聘事业单位编制教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市教育局关于《武汉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工作安排,市教育局组织起草了《武汉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草案)》,现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如对条例草案有修改意见,请于2023年2月8日—3月9日,将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12788831@qq.com。联系人:王峥 徐琴,联系电话:027—65608446。
2023年春季武汉市各级各类学校收费项目标准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对2023年春季我市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收费项目、标准以及相关政策等进行集中公示(具体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
2022年北京市地方课程教材修订审查结果公告
2022年北京市地方课程教材修订审查共有9套教材提出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教育部《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教材﹝2019﹞3号)《北京市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京教办﹝2021﹞16号)《北京市地方课程教材开发指南》(京教基二〔2022〕12号)等有关规定,已经北京市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初审,现将结果公告如下:
关于受理无法参加云南省2022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考生退费的公告
2022年下半年云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将于2023年1月7日—8日进行。根据教育部教育考试院统一部署,为确保考生权益,将对因考试兼报、疫情影响等原因不能如期参加此次面试的考生办理报名费退费。退费考生已通过笔试科目成绩有效期相应延长半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云南省教育厅3家直属单位2022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成绩综合成绩及岗位排名公告
根据《云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云人社发〔2016〕182号)和《云南省教育厅3家直属单位2022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等有关规定,现将云南省教育厅3家直属单位2022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生的面试成绩、综合成绩及岗位排名予以公布。如有疑问,请向相关单位咨询。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废止并注销的公告
京教民〔2022〕6 号 经我委核查,北京外语研修学院、北京华诚研修学院、北京外事研修学院、中华研修大学等4所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到期后未依法予以延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上述4所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并予以注销。办学许可证依法注销后,相关办学主体应依法完成学校清算、法人登记注销手续。
关于开展2022年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满意度调查的公告
为广泛征求社情民意,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面向社会开展2022年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满意度调查。调查截止时间至12月31日。
关于本市现有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修订送审工作有关事宜的公告
近年来中小学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以及相关课程教学指导纲要、教材建设规划等教材编写依据发生变化,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教材﹝2019﹞3号)《北京市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京教办﹝2021﹞16号)等有关规定,我市现有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应及时修订,经初审、复审通过后方可按规定使用。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