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学校不得自行引入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课后服务

河北省建立财政基本保障、家庭适当分担的课后服务经费保障机制

学校不得自行引入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课后服务

河北日报讯(记者崔丛丛)日前,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联合印发《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办法》,办法提出各地要建立财政基本保障、家庭适当分担的课后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开展课后服务工作所需经费采取财政补贴、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等方式,确保筹措到位。

办法明确,课后服务开展时间一般为周一至周五(寒暑假和法定节假日除外)中午饭后至下午上学前、下午放学后两个时段,课后服务结束时间原则上不早于当地普遍的正常下班时间后半小时。另外,各地可探索开展寒暑假学生托管服务。

明确经费保障原则。关于学校课后服务财政补助政策,要结合当地实际,对开展课后服务的学校,原则上按不高于当地绩效工资指导线0.1倍的标准,统筹考虑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在职教职工人数和参加课后服务教师人数,核定学校课后服务补助,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实际加大补助力度。

规范经费使用范围。课后服务经费主要用于学校(含寄宿制学校)参与课后服务的教师和相关人员补助。聘请校外人员提供课后服务的,课后服务补助可按劳务费管理。教师参加课后服务的表现应作为职称评聘、表彰奖励和绩效工资分配的重要参考。

此外,学校为有需求的学生提供的自愿选择的课后服务,可收取服务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学校不得自行引入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课后服务。学校课后服务不能满足学生发展兴趣特长等特殊需要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遴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供学校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使用,并建立评估退出机制。对经教育部门批准引入学校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提供的课后服务,可收取代收费。

各级教育部门可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依法依规引入具有专业资质和良好社会声誉的机构参与校内课后服务。鼓励学校发挥教师特长、接受社会各界捐助、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义务提供服务等方式开展课后服务。

强化经费监督管理。服务性收费与代收费应当按月据实收取,不得跨月预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课后服务的,免收服务性收费。鼓励家长为参与课后服务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各地各学校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同时,学校应当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公开公示。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对于违规收取、挤占、挪用课后服务经费等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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