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加快推進現代學校制度建設,推動教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我局組織起草了《武漢市中小學學生校内申訴處理辦法》《武漢市中小學教師校内申訴處理辦法》《武漢市中小學家長委員會工作規程》,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懇請廣大市民和社會各界于2022年8月18日前來函或通過電子郵件提出修改意見或建議。
來函請寄:武漢市東西湖區金銀潭大道5号武漢市教育局政策法規處(請注明“‘三項制度’征求意見”字樣。郵政編碼:430024;電子郵箱:whsjyjfgc@163.com。
武漢市教育局
2022年8月1日
《武漢市中小學學生校内申訴處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爲規範中小學校内申訴處理工作,保證校内申訴處理的客觀、公正,維護學生及各方面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武漢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适用于具有學籍的本市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以下簡稱中小學)學生向所在學校提出的内部申訴的處理。
提出申訴的學生爲申訴人,被申訴的校内有關部門、人員爲被申訴人。
第三條 學校應當按照法治原則建立完善校内申訴制度。
申訴人提出申訴,應當本着依法、嚴肅、誠實信用的原則。
學校處理申訴,應當遵循合法、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以及便利和保護個人隐私的原則。
第四條 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或學生保護委員會(以下均稱爲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處理學生申訴事宜。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學校相關負責人、法治副校長、有關職能部門及群團和學生組織負責人、教職工代表、家長委員會代表、具備相應行爲能力的學生代表組成。條件具備的,可以聘請有關法律專業人員參加。
學校聘請了常年法律顧問的,應當邀請其爲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供專項法律服務。
第五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人數應當爲單數,總數一般不少于9人,其中教職工代表、家長委員會代表和具備相應行爲能力的學生代表原則上不少于半數。委員中的教職工代表、家長委員會代表和具備相應行爲能力的學生代表在公開自我推薦、民主推薦的基礎上,産生推薦名單。
委員每屆任期2至3年,可以連任。
委員會設主任1人,由全體委員集體推薦産生。
第六條 擔任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的,應當具備遵守法律法規、公衆形象良好、公道正派、群衆威望高、有參與民主議事的意願與能力等基本條件。
委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按照要求依法、客觀、公正處理申訴事項,不得有拖延推脫、偏袒包庇、徇私舞弊等方面不當行爲。
有關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組織委員進行法律知識等方面培訓,并爲委員履行職責提供條件保障。
第七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挂靠在學校有關部門,負責委員會的日常事務。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構成及具體人員确定、辦公室挂靠部門等方面事宜,由學校黨組織、校務委員會或其他最高決策機構研究決定。
第八條 學生可對下列事項提出校内申訴:
(一)對學校作出的涉及本人的獎勵或處分等決定不服的;
(二)對學校依據教育部《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第十條實施的教育懲戒或者給予的紀律處分不服的;
(三)認爲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财産權等合法權益的;
(四)其他按照規定可以提出申訴的事。
第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申訴不予受理:
(一)超出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範圍的;
(二)超過申訴期限的;
(三)就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訴的;
(四)申訴人就該申訴事項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提起訴訟或者采取其他合法方式解決争議已經被受理或者處理的。
第十條 學生就本辦法第八條第(一)、(三)款規定的事項提出申訴的,應當自學校有關決定正式發布之日起,或者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30個工作日以内提出。學生就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的事項提出申訴的,應當在教育懲戒或者紀律處分作出後 15 個工作日内向學校提起申訴。
學生就其他按照規定可以提出申訴的事項提出校内申訴的,應當符合相應的期限規定要求。
在申訴期限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申訴期限中止。從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訴期限繼續計算。
第十一條 申訴一般由學生本人提出。不具備完全行爲能力的學生提出申訴時,須由其監護人代爲實施并共同完成有關申訴手續。
學生或者其監護人可以聘請委托代理人參加申訴。委托代理人應當符合規定條件并辦理有關委托代理手續。
第十二條 學生提出申訴,應當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遞交申訴書及有關證明材料。申訴書及有關證明材料應爲書面形式,并由申訴人本人或其監護人親筆簽名。
申訴書應當載明下列内容:
(一)申訴人(學生、監護人)姓名、所在年級、班級、學号或工作單位、住所、身份證号、聯系方式等基本情況;
(二)申訴的事項、理由及要求;
(三)申訴人(學生、監護人)的親筆簽名;
(四)提出申訴的日期。
第十三條 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3個工作日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并送達申訴人。
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對申訴材料不齊全的,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訴人所需補充的全部材料,要求申訴人補充,待申訴材料補充齊全後,再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
第十四條 學生申訴處理實行合議小組負責制。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在決定受理申訴之日起2個工作日以内組織合議小組。合議小組負責對申訴進行處理,獨立對每一件申訴進行調查評議并作出決定。
第十五條 合議小組由3名委員組成,其中召集人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主任指定,另外2名委員由争議雙方從全體委員中各自任意指定1人産生。争議雙方或一方放棄指定,或者在規定期限以内沒有指定的,則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主任指定。
合議小組配備1名聯絡員,負責協調具體事務、記錄處理過程等事宜。聯絡員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工作人員擔任。
第十六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主任、合議小組成員與申訴人、申訴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申訴人也有權申請其回避。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主任的回避,由學校校長決定;合議小組成員的回避,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主任決定。
回避決定應當在提出回避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以内作出,并及時書面告知申請人。在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之前,被申請回避的委員應當暫停參與申訴處理工作。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主任被決定回避的,由學校校長代爲履行指定合議小組召集人等職責;合議小組成員被決定回避的,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重新産生符合條件的委員。
第十七條 合議小組在組成之日起2個工作日以内,向被申訴人發送申訴書副本,并告知其應當在接到申訴書副本之日起3個工作日以内,向合議小組提交有關材料及情況說明。被申訴人不提交有關材料及情況說明的,不影響申訴處理的正常進行。
第十八條 合議小組應當依法對申訴事項進行客觀、全面的調查。
合議小組應當聽取申訴人、被申訴人的陳述,并做好筆錄,由申訴人、被申訴人簽字。
根據申訴事項的具體情況,合議小組可以要求被申訴人及有關部門、人員提供書面材料、證明,也可以通過詢問、查閱資料、走訪等适當方式收集材料和證據。通過詢問、走訪等方式收集材料和證據的,應當有2名委員共同參與,并做好書面記錄。
對合議小組的調查工作,有關方面應當予以配合,及時、客觀提供材料和證據。
第十九條 根據申訴人的申請并經合議小組同意,或者合議小組認爲有必要的,可以組織聽證。
聽證由合議小組召集人主持,按照合法、公正、規範的要求,保障申訴人、被申訴人的陳述權、申辯權。
第二十條 聽證通過聽證會的形式進行。聽證會應當包括申訴人陳述、被申訴人申辯、雙方質詢、最後陳述等基本程序,由合議小組聯絡員對聽證的全部活動進行記錄,并由聽證主持人、申訴人、被申訴人确認無誤後當場簽名。
參加聽證會的申訴人、被申訴人和其他人員應當遵守聽證秩序,如實回答聽證主持人的詢問,依法舉證。
聽證會一般應當在适當範圍内公開舉行,但對涉及申訴人個人隐私的事項,或者申訴人要求不公開的,經合議小組決定,聽證會不公開舉行。
第二十一條 合議小組在充分調查的基礎上,對申訴事項進行集體評議。評議不公開進行。
合議小組應當認真審閱調查記錄及其他有關材料,充分讨論與研究,從事實、依據、程序等方面對申訴事項進行全面評議。評議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按照多數委員意見形成評議決議。聯絡人當場制作評議筆錄,并由合議小組全體委員簽名。對評議中的不同意見,必須如實記入筆錄。
合議小組形成的評議決議,一般爲申訴處理的最終決定。
第二十二條 合議小組認爲屬于重大疑難的申訴事項,可以由召集人将評議決議提交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主任,決定是否召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讨論。
決定召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讨論的,應當有超過全體委員總數三分之二的委員出席(其中教職工代表、家長委員會代表和具備相應行爲能力的學生代表不少于半數),由委員會主任主持。在合議小組召集人彙報情況、委員集體審議的基礎上,根據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按照過半數與會委員的意見形成評議決議,并當場制作評議筆錄,由全體委員簽名。對評議中的不同意見,必須如實記入筆錄。
委員會全體會議形成的評議決議,爲申訴處理的最終決定。
第二十三條 合議小組或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就申訴事項作出以下評議決議:
(一)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二)款規定的事項提出申訴的:
1.相關行爲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确鑿、适用依據淮确、程序規範、獎懲恰當的,決定維持原決定;
2.相關行爲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适用依據錯誤,或者程序不規範,或者獎懲明顯不當的,決定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原決定,并可以要求被申訴人重新作出獎懲決定。
(二)對本辦法第八條第(三)款規定的事項提出申訴的:
1.申訴事項事實清楚、證據确鑿、依據充分的,決定予以支持,并要求學校有關部門根據規定作出處理;
2.申訴事項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據不充分的,決定予以駁回。
(三)對其他按照規定可以提出申訴的事項提出申訴的,根據具體情況依法作出評議決議。
第二十四條 在處理申訴人認爲被申訴人侵犯其人身權、财産權等合法權益的申訴事項時,如果争議雙方自願,可以自主和解,也可以由合議小組依法進行調解。
和解或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制作和解或調解協議書,載明申訴請求、案件的事實與和解或調解結果等内容,由雙方簽字認可、合議小組委員簽名确認後生效。和解或調解協議生效後,申訴處理結束,合議小組不再就申訴事項作出評議決議。
不能和解或者經調解仍不能達成協議的,合議小組按照本辦法規定對申訴事項繼續進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 作出評議決議後,應當制作申訴處理決定書。申訴處理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内容:
(一)申訴人、被申訴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訴人提出的申訴事實、理由和請求;
(三)被申訴人的答辯意見;
(四)合議小組對申訴事項的調查情況;
(五)合議小組評議後認定的事實、理由及适用的依據;
(六)合議小組或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作出的評議決議;
(七)合議小組召集人或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主任簽名、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蓋章、日期。
第二十六條 申訴處理決定書應當直接送達申訴人、被申訴人簽名簽收,因客觀事由不能直接送達的,可以采用公告送達或者郵寄送達的方式送達。
申訴處理決定書在校内公開,但對涉及申訴人個人隐私的内容應當予以适當保密處理。
第二十七條 申訴處理全部工作一般應當自決定受理申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以内完成。特别重大疑難的申訴事項,可以由合議小組提出、經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主任批準,最多延長15個工作日。
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提出申訴的,申訴處理期間,不停止原處分決定或有關事項的執行。
第二十八條 申訴處理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有關部門、人員應當遵照執行。
評議決議決定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原獎勵或處分決定的,被申訴人應當在申訴處理決定書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以内,按照評議決議重新行文。
評議決議決定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原獎勵或處分決定,并要求被申訴人重新作出獎勵或處分決定的,被申訴人應當在申訴處理決定書生效之日起10個工作日以内重新作出獎勵或處分決定。申訴人對被申訴人重新做出的獎勵或處分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訴。
學校不得因申訴人提出申訴而加重對申訴人的處分。
評議決議決定支持申訴人認爲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财産權等合法權益的申訴,并要求學校有關部門根據規定作出處理的,有關部門應當在申訴處理決定書生效之日起30個工作日以内作出處理決定。申訴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訴。
第二十九條 申訴處理過程中,申訴處理決定書送達之前,申訴人可以書面撤回申訴申請,申訴處理程序随即終止,申訴人今後不得再就同一事由提出申訴。
第三十條 學生或者家長對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申請複核;對複核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
學生可依本辦法提出校内申訴,也可依法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信訪、提起訴訟或者采取其他合法方式解決争議。但已經采取其他合法方式解決争議并已被受理或者處理的,不得再依本辦法提出校内申訴;已經提出并正在處理過程中的校内申訴,即行終止。
第三十一條 依托學校集團化辦學、學區化治理的辦學機制改革,鼓勵積極探索在學區層面、集團層面、區域層面建設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及相關申訴處理制度,推進依法治校的創新發展。
第三十二條 學校應當堅持普法與依法治理有機融合,深度融入法治實踐,加大法治教育力度,結合學生年齡特點和日常實際将規則、紀律、秩序、誠信、團結合作、沖突解決等法治内容融入教育教學之中,推進校園法治文化建設。
第三十三條 學校可以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武漢市教育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試行。
《武漢市中小學教師校内申訴處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爲規範中小學校内申訴處理工作,保證校内申訴處理的客觀、公正,維護教師及各方面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武漢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中小學教師,包括幼兒園、特殊教育機構、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等教育機構中的專任教師。本市中小學教師向所在學校提出的内部申訴的處理,适用本辦法。
提出申訴的教師爲申訴人,被申訴的校内有關部門、人員爲被申訴人。
第三條 學校應當按照法治原則建立完善校内申訴制度。
教師提出申訴,應當本着依法、嚴肅、誠實信用的原則。
學校處理申訴,應當遵循合法、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以及便利和保護個人隐私的原則。
第四條 學校成立教師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處理教師申訴事宜。
教師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學校負責人、法治副校長、有關職能部門及群團組織負責人、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專任教師代表組成。條件具備的,可以聘請有關法律專業人員參加。
學校聘請了常年法律顧問的,應當邀請其爲教師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供專項法律服務。
第五條 教師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人數應當爲單數,總數一般不少于9人,其中專任教師代表不得少于半數。委員中的專任教師代表在公開自我推薦、民主推薦的基礎上,産生推薦名單。
委員每屆任期3至5年,可以連任。
委員會設主任1人,由全體委員集體推薦産生。
第六條 擔任教師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的,應當具備遵守法律法規、公衆形象良好、公道正派、群衆威望高、有參與民主議事的意願與能力等基本條件。
委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按照要求依法、客觀、公正處理申訴事項,不得有拖延推脫、偏袒包庇、徇私舞弊等方面不當行爲。
有關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組織委員進行法律知識等方面培訓,并爲委員履行職責提供保障條件。
第七條 教師申訴處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挂靠在學校工會或其他部門,負責委員會的日常事務。
教師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構成及具體人員确定、辦公室挂靠部門等方面事宜,由學校黨組織、校務委員會或其他最高決策機構研究決定。
第八條 教師可對下列事項提出校内申訴:
(一)對學校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崗位聘用、職務評聘的決定不服的;
(二)對學校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考核結果的決定不服的;
(三)對學校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參加進修培訓、休假、薪資福利待遇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學校作出的涉及本人的獎勵或處分決定不服的;
(五)認爲學校侵犯其人身權、财産權等其他合法權益的;
(六)其他按照規定可以提出申訴的事項。
第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申訴不予受理:
(一)超出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範圍的;
(二)超過申訴期限的;
(三)就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訴的;
(四)申訴人就該申訴事項依法提出複核、向有關行政部門提出申訴、信訪、提起訴訟或者采取其他合法方式解決争議已經被受理或者處理的。
第十條 教師就本辦法第八條第(一)、(二)、(三)、(四)、(五)款規定的事項提出申訴的,應當自學校有關決定正式發布之日起,或者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30個工作日以内提出。
教師就其他按照規定可以提出申訴的事項提出校内申訴的,應當符合相應的期限規定要求。
在申訴期限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申訴期限中止。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訴期限繼續計算。
第十一條 申訴應當由教師本人提出。本人完全或部分喪失行爲能力或者死亡的,可以由其監護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爲提出。
教師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聘請委托代理人參加申訴。委托代理人應當符合規定條件并辦理有關委托代理手續。
第十二條 教師提出申訴,應當向學校教師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遞交申訴書及有關證明材料。申訴書及有關證明材料應爲書面形式,并由申訴人本人或其監護人、其他法定代理人親筆簽名。
申訴書應當載明下列内容:
(一)申訴人(教師、法定代理人)姓名、所在部門、崗位或工作單位、住所、身份證号、聯系方式等基本情況;
(二)申訴的事項、理由及要求;
(三)申訴人(教師、法定代理人)的親筆簽名;
(四)提出申訴的日期。
第十三條 學校教師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3個工作日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并送達申訴人。
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對申訴材料不齊全的,教師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訴人所需補充的全部材料,要求申訴人補充,待申訴材料補充齊全後,再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
第十四條 申訴處理實行合議小組負責制。
教師申訴處理委員會在決定受理申訴之日起2個工作日以内組織合議小組。合議小組負責對申訴進行處理,獨立對每一件申訴進行調查評議并作出決定。
第十五條 合議小組由3名委員組成,其中召集人由教師申訴處理委員會主任指定,另外2名委員由争議雙方從全體委員中各自任意指定1人産生。争議雙方或一方放棄指定,或者在規定期限以内沒有指定的,則由教師申訴處理委員會主任指定。
合議小組配備1名聯絡員,負責協調具體事務、記錄處理過程等事宜。聯絡員由教師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工作人員擔任。
第十六條 教師申訴處理委員會主任、合議小組成員與申訴人、申訴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申訴人也有權申請其回避。
教師申訴處理委員會主任的回避,由學校校長決定;合議小組成員的回避,由教師申訴處理委員會主任決定。
回避決定應當在提出回避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以内作出,并及時書面告知申請人。在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之前,被申請回避的委員應當暫停參與申訴處理工作。
教師申訴處理委員會主任被決定回避的,由學校校長代爲履行指定合議小組召集人等職責;合議小組成員被決定回避的,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重新産生符合條件的委員。
第十七條 合議小組在組成之日起2個工作日以内,向被申訴人發送申訴書副本,并告知其應當在接到申訴書副本之日起3個工作日以内,向合議小組提交有關材料及情況說明。被申訴人不提交有關材料及情況說明的,不影響申訴處理的正常進行。
第十八條 合議小組應當依法對申訴事項進行客觀、全面的調查。
合議小組應當聽取申訴人、被申訴人的陳述,并做好筆錄,由申訴人、被申訴人簽字。
根據申訴事項的具體情況,合議小組可以要求被申訴人及有關部門、人員提供書面材料、證明,也可以通過詢問、查閱資料、走訪等适當方式收集材料和證據。通過詢問、走訪等方式收集材料和證據的,應當有2名委員共同參與,并做好書面記錄。
對合議小組的調查工作,有關方面應當予以配合,及時、客觀提供材料和證據。
第十九條 根據申訴人、被申訴人的申請并經合議小組同意,或者合議小組認爲有必要的,可以組織聽證。
聽證由合議小組召集人主持,按照合法、公正、規範的要求,保障申訴人、被申訴人的陳述權、申辯權。
第二十條 聽證通過聽證會的形式進行。聽證會應當包括申訴人陳述、被申訴人申辯、雙方質詢、最後陳述等基本程序,由合議小組聯絡員對聽證的全部活動進行筆錄,并由聽證主持人、申訴人、被申訴人确認無誤後當場簽名。
參加聽證會的申訴人、被申訴人和其他人員應當遵守聽證秩序,如實回答聽證主持人的詢問,依法舉證。
聽證會一般應當公開舉行,但對涉及申訴人個人隐私的事項,或者申訴人要求不公開的,經合議小組決定,聽證會不公開舉行。
第二十一條 合議小組在充分調查的基礎上,對申訴事項進行集體評議,評議不公開進行。
合議小組應當認真審閱調查記錄及其他有關材料,充分讨論與研究,從事實、依據、程序等方面對申訴事項進行全面評議。評議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按照多數委員意見形成評議決議。聯絡人當場制作評議筆錄,并由合議小組全體委員簽名。對評議中的不同意見,必須如實記入筆錄。
合議小組形成的評議決議,一般爲申訴處理的最終決定。
第二十二條 合議小組認爲确屬重大疑難的申訴事項,可以由召集人将評議決議提交教師申訴處理委員會主任,決定是否召開教師申訴處理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讨論。
決定召開教師申訴處理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讨論的,應當有超過全體委員總數三分之二的委員出席(其中專任教師代表不少于半數),由委員會主任主持。在合議小組召集人彙報情況、委員集體審議的基礎上,根據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按照過半數與會委員的意見形成評議決議,并當場制作評議筆錄,由全體委員簽名。對評議中的不同意見,必須如實記入筆錄。
委員會全體會議形成的評議決議,爲申訴處理的最終決定。
第二十三條 合議小組或教師申訴處理委員會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就申訴事項作出以下評議決議:
(一)對學校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崗位聘用、職務評聘的決定不服提出申訴的,或者對學校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考核結果的決定不服提出申訴的,或者對學校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參加進修培訓、休假、福利待遇的決定不服提出申訴的:
1.原決定事實清楚、适用依據準确、程序規範、結論恰當的,決定維持原決定;
2.原決定事實不清,或者适用依據錯誤,或者程序不規範,或者結論明顯不當的,決定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原決定,并可以要求被申訴人重新作出決定。
(二)對學校作出的涉及本人的獎勵或處分決定不服提出申訴的:
1.獎勵或處分行爲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确鑿、适用依據準确、程序規範、獎勵或處分恰當的,決定維持原獎勵或處分決定;
2.獎勵或處分行爲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适用依據錯誤,或者程序不規範,或者獎勵或處分明顯不當的,決定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原獎勵或處分決定,并可以要求被申訴人重新作出獎勵或處分決定。
(三)認爲學校侵犯其人身權、财産權等其他合法權益提出申訴的:
1.申訴事項事實清楚、證據确鑿、依據充分的,決定予以支持,并要求學校有關部門根據規定作出處理;
2.申訴事項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據不充分的,決定予以駁回。
(四)對其他按照規定可以提出申訴的事項提出申訴的,根據具體情況依法作出評議決議。
第二十四條 在處理申訴人認爲被申訴人侵犯其人身權、财産權等其他合法權益的申訴事項時,如果争議雙方自願,可以自主和解,也可以由合議小組依法進行調解。
和解或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制作和解或調解協議書,載明申訴請求、案件的事實與和解或調解結果等内容,由雙方簽字認可、合議小組委員簽名确認後生效。和解或調解協議生效後,申訴處理結束,合議小組不再就申訴事項作出評議決議。
不能和解或者經調解仍不能達成協議的,合議小組按照本辦法規定對申訴事項繼續進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 作出評議決議後,應當制作申訴處理決定書。申訴處理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内容:
(一)申訴人、被申訴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訴人提出的申訴事實、理由和請求;
(三)被申訴人的答辯意見;
(四)合議小組對申訴事項的調查情況;
(五)合議小組評議後認定的事實、理由及适用的依據;
(六)合議小組或教師申訴處理委員會作出的評議決議;
(七)合議小組召集人或教師申訴處理委員會主任簽名、教師申訴處理委員會蓋章、日期。
第二十六條 申訴處理決定書應當直接送達申訴人、被申訴人簽名簽收,因客觀事由不能直接送達的,可以采用公告送達或者郵寄送達的方式送達。
申訴處理決定書在校内公開,但對涉及申訴人個人隐私的内容應當予以适當保密處理。
第二十七條 申訴處理全部工作一般應當自決定受理申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以内完成。特别重大疑難的申訴事項,可以由合議小組提出、經教師申訴處理委員會主任批準,最多延長15個工作日。
就本辦法第八條第(一)、(二)、(三)、(四)款規定的事項提出申訴的,申訴處理期間,不停止原決定或有關事項的執行。
第二十八條 申訴處理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有關部門、人員應當遵照執行。
評議決議決定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原決定的,被申訴人應當在申訴處理決定書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以内,按照評議決議重新行文。
評議決議決定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原決定,并要求被申訴人重新作出決定的,被申訴人應當在申訴處理決定書生效之日起10個工作日以内重新作出決定。申訴人對被申訴人重新做出的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訴。
評議決議決定支持申訴人認爲學校侵犯其人身權、财産權等其他合法權益的申訴,并要求學校有關部門根據規定作出處理的,有關部門應當在申訴處理決定書生效之日起30個工作日以内作出處理決定。申訴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訴。
第二十九條 學校不得因申訴人提出申訴而加重對申訴人的處分或處理,不得對申訴人打擊報複。
第三十條 申訴處理過程中,申訴處理決定書送達之前,申訴人可以書面撤回申訴申請,申訴處理程序随即終止,申訴人今後不得再就同一事由提出申訴。
第三十一條 教師可依本辦法提出校内申訴,也可依法提出複核、向有關行政部門提出申訴、信訪、提起訴訟或者采取其他合法方式解決争議。但已經采取其他合法方式解決争議并已被受理或者處理的,不得再依本辦法提出校内申訴;已經提出并正在處理過程中的校内申訴,即行終止。
第三十二條 依托學校集團化辦學、學區化治理的辦學機制改革,鼓勵積極探索在學區層面、集團層面、區域層面建設教師申訴處理委員會及相關申訴處理制度,推進依法治校的創新發展。
第三十三條 學校應當堅持普法與依法治理有機融合,深度融入法治實踐,加大法治教育力度,推進校園法治文化建設。
第三十四條 中小學教育管理人員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向所在學校提出的内部申訴的處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 學校可以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武漢市教育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試行。
《武漢市中小學家長委員會工作規程》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爲加強現代學校制度建設,提高辦學水平,提升教育教學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武漢市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所稱的中小學,包括本市範圍内的幼兒園、特殊教育機構、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等教育機構。
本規程所稱的家長委員會,是指由本校學生家長代表組成,代表全體家長參與學校事務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群衆性、公益性自治組織。
第三條 中小學應當按照規定要求,組織設立家長委員會,指導家長委員會工作,完善家長委員會制度建設。
根據學校實際情況,家長委員會可以分爲校級、年級和班級等不同層級,并相應确定“某某學校家長委員會”、 “某某學校某某年級家長委員會”或“某某學校某某年級某某班級家長委員會”的名稱。
第四條 家長委員會制度的建設,應當按照現代學校制度建設的基本要求,有利于加強學校與家庭的溝通與合作,有利于完善學校治理結構,有利于優化育人環境,有利于深化教育教學改革,提升人才培養質量。
第五條 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充分發揮家長委員會在學校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支持其依法獨立開展工作,同時加強對家長委員會工作的指導與監督,切實保障家長委員會實現溝通學校與家庭、參與學校管理和教育教學工作、支持學校建設發展的基本職能。
第六條 家長委員會履行以下基本職責:
(一)發揮學校與家長之間的橋梁紐帶作用,促進家校合作;
(二)收集并反饋家長對學校辦學活動中事關學生切身利益等方面重要事項的意見和建議;
(三)對學校辦學活動進行監督,參與有關考核評價,幫助學校改進工作;
(四)發揮家長的資源優勢,爲學校開展教育教學活動提供支持;
(五)組織開展家長自我教育,幫助家長提高對教育理念與方法的正确認識;
(六)維護師生合法權益,支持學校建設和諧校園、法治校園;
(七)依法參與學校治理中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七條 學校應當組織制定統一的家長委員會章程,作爲各級家長委員會開展活動的基本制度依據。
家長委員會章程一般應包括名稱等基本信息、基本職責、組織機構、人員結構及其産生方式、工作機制等方面内容,并結合學校實際情況以及校級、年級和班級等不同層級家長委員會的具體差異,體現特色和重點。
家長委員會章程由學校有關部門和家長代表共同起草,在征求學校有關方面意見後,由家長大會或家長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并在相應範圍内公開發布。
第八條 學校校級、年級、班級三個不同層級的家長委員會,逐級産生,分層組建。
(一)班級家長委員會組建工作由班主任負責牽頭組織。根據家長自薦、民主推薦、班級教師提名等形式,産生候選人,由每個班全體家長通過公開民主選舉,推選組成班級家長委員會。班級家長委員會由5名或7名家長代表組成,設主任委員1人、秘書長1人,由全體委員推選産生。
(二)年級家長委員會組建工作由年級組負責牽頭組織。年級家長委員會由該年級所有班級家長委員會主任委員組成,人員總數應爲單數。當總數不爲單數時,則由年級組提名、經班級家長委員會主任委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後,增補1名家長代表爲委員。年級家長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秘書長1人,由全體委員推選産生。
(三)校級家長委員會組建工作由學校有關職能部門負責牽頭組織。根據年級家長委員會委員自薦、民主推薦、年級組及學校有關職能部門提名等形式,産生候選人,由各年級家長委員會全體委員通過公開民主選舉,推選組成校級家長委員會。校級家長委員會委員應當包括年級家長委員會主任,覆蓋各年級,人員總數應爲單數。校級家長委員會一般由11名或13名家長代表組成,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1至2人、秘書長1人,由全體委員推選産生。
第九條 根據學校實際情況不設年級家長委員會的,校級家長委員會由班級家長委員會主任委員全體會議推選産生。
根據學校實際情況,或者在條件成熟時,校級家長委員會可以通過班級家長委員會委員全體會議或全校家長大會的形式,公開民主推選産生。
第十條 家長委員會每屆任期爲一至三學年,委員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 家長委員會委員組成應當具有廣泛的代表性,兼顧不同行業、群體、性别和戶籍等。
條件具備的學校,可以邀請有聲望的社會人士、學校所在區域的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熱心教育事業的志願者、校外輔導員、先進模範人物以及教育行政管理人員等作爲“特邀委員”。
第十二條 家長委員會委員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遵守法律法規,公衆形象良好,在學生及家長中發揮表率作用;
(二)掌握先進的教育理念和科學的教育方法;
(三)熱心公益事業,自願爲學校教育教學工作提供義務服務,有時間、有精力參與有關工作;
(四)具備一定的組織協調能力和參與議事能力;
(五)具有較強的責任意識,公道正派,在家長中有較大的影響力。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提前終止或取消家長委員會委員資格:
(一)學生因畢業、轉學或其他原因離校的;
(二)因自身原因提出辭職,并被家長委員會批準的;
(三)因不能正确履行職責而被家長委員會或家長大會罷免的;
(四)出現其他不再适合擔任委員的情況的。
因提前終止或取消家長委員會委員資格的情況而出現委員空缺的,應當及時按照本規程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程序進行增補。
第十四條 家長委員會在主任委員主持下開展工作,副主任委員、秘書長協助主任委員工作。
家長委員會委員應當分工明确,職責清晰,各司其職,協同合作。
家長委員會委員的分工安排、聯系方式等信息應當在相應範圍内公開,便于家長、學校了解并及時溝通。
第十五條 家長委員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内設若幹專門工作小組或部門,指定1名委員牽頭,專項負責有關工作。
第十六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辦學信息公開制度,切實保障家長委員會的知情權。家長委員會有權知悉、獲取學校辦學活動中課程設置、教學安排、招生入學、收費項目及标準等方面信息。
學校有關方面應當将辦學活動中的重要事項,特别是涉及學生利益的重要事項,及時提前向家長委員會通報,聽取意見和建議。
第十七條 建立家長委員會例會制度。
家長委員會每學期至少舉行1次全體會議,聽取報告、研究工作、決定有關事項。會議由主任委員或主任委員委托的其他委員召集并主持,參會委員達到全體委員總數的60%方能舉行。會議實行民主集中制,對有關事項的決定應當按照多數人意見作出。
家長委員會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或不召集會議時,家長委員會其他委員可以三分之一以上聯名召開。
家長委員會舉行全體會議時,經與主任委員或主持人商議一緻,學校有關人員可以列席。
例會應當做好會議記錄,形成會議紀要,在相應範圍公開,并送學校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建立家長委員會咨詢制度。
對學校辦學活動中的有關事項,特别是直接涉及學生利益的活動,學校有關方面可以向家長委員會提出專項咨詢。家長委員會的咨詢意見,作爲學校有關方面決策、實施有關事項時的重要參考。
在學校黨組織會議、校務委員會、校長辦公會、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等會議研究決定涉及學生利益的重要事項時,經與會議主持人商議一緻,家長委員會可以派員列席,參與審議和讨論,發表意見和建議。
家長委員會可以根據學校教育教學工作的規劃部署,結合自身工作重點,組織就有關事項進行專題調研。調研可以通過實地考察、查閱資料、召開座談會、個别訪談、問卷調查等多種形式進行,并在集體研讨後,形成專題調研報告,提交學校有關方面作爲參考。
第十九條 建立家長委員會聽課制度。
家長委員會根據學校課程教學安排,組織委員開展随堂聽課,了解教學一線情況,幫助學校改進教學工作。委員聽課記錄及有關情況,可以在學校對有關教學工作進行評價考核時作爲參考依據之一。
第二十條 建立家長委員會參與學校治理的利益相關者共同治理機制。
家長作爲學校治理中的利益相關者,可以通過家長委員會共同參與學校治理。除本規程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規定的制度以外,家長委員會還可以通過以下方式參與學校治理:
(一)通過召開班級家長會以及年級、學校的家長大會或家長代表大會等形式,通報學校近期準備采取和正在實施的教育教學改革措施以及有關工作,協助學校做好解釋與說明,聽取家長意見和建議,并及時反饋學校;
(二)對學校德育教育、課程教學、課業安排、日常管理、校園安全等方面工作,通過多種渠道收集家長、學生、社區等方面意見,及時向學校有關部門、年級組、班級老師等反饋,協助學校改進工作;
(三)協助學校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及時優化家長委員會入校工作方式,并在條件許可的範圍内支持籌集防疫物資,配合維持學生集體活動、餐飲、課堂教學等教育教學秩序;
(四)整合家長及社會資源,協助學校協調與校外有關單位和個人之間的關系,營造和諧辦學環境;
(五)統籌家長資源,在依法治校、學校管理、校本課程建設、社會實踐、辦學條件改善、校園文化建設、周邊環境治理等方面,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
(六)協助學校有關學生活動的組織工作,配合做好維護秩序、保障安全等方面工作;
(七)通過QQ群、微信群、微信公衆号、網站、聯誼活動等多種載體或形式,組織家長交流,增進家長之間的了解與理解,加強家校溝通,構建和諧氛圍;
(八)對學校辦學活動中發生的校園傷害事故、糾紛、突發性事件等,協助學校了解情況、溝通信息,特别是做好家長思想工作,幫助學校及時和諧地化解矛盾;
(九)按照規定,參與學校對學生紀律處分的聽證、學生校内申訴事項的處理;
(十)協助學校組建學生保護委員會等組織,建立健全工作機制,配合開展學生欺淩防治等權益保護及相關制度建設;
(十一)協助學校辦好家長學校,組織開展主題豐富、形式多樣的家長培訓教育,爲家長提供家庭教育指導;
(十二)通過與學校共同組織家長委員會年度工作會議、家校聯席會議、專題研讨會等形式,研究家長委員會工作規律,開展家長委員會委員培訓,提升家長委員會工作質量以及委員履職能力與水平。
第二十一條 家長委員會應當利用網絡化、信息化、智能化的發展趨勢,充分借助新媒體、新工具,不斷創新工作機制與工作方式,與時俱進地提升家長委員會工作實效。
第二十二條 家長委員會及其委員依法履行職責時,學校有關方面應當予以支持和配合,提供必要的條件保障。
第二十三條 家長委員會不得在校内從事商業性、營利性活動,不得幹涉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工作。
第二十四條 實施家長委員會述職評議制度。
每學期或每學年結束時,家長委員會應當進行工作總結,并通過家長大會或者家長代表大會等形式,由主任委員代表家長委員會進行述職,聽取與會人員評議,接受家長、學校和社會的監督。
家長委員會述職時,學校有關方面應當派員參加。
述職評議不合格的,應當予以罷免,并按照本規程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及時調整推選。
第二十五條 據國家教育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發展要求,依托學校集團化辦學、學區化治理的辦學機制改革,鼓勵積極探索在學區層面、集團層面、區域層面建設家長委員會、家長委員會聯盟或者其他形式的家長委員會協作機構,推進學校利益相關者共同治理機制的創新發展。
第二十六條 學校可以根據本規程的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程由武漢市教育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規程自 20 年 月 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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