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 南 省 教 育 廳
湖南出台兩個“辦法”規範
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管理
近日,湖南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省文化和旅遊廳、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省體育局聯合出台《湖南省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管理辦法》《湖南省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審批管理辦法》(以下對兩個文件簡稱《辦法》),切實規範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健康有序發展,充分發揮其公益性屬性和補充性教育功能,促進中小學生全面發展、健康成長,不斷鞏固“雙減”工作成果。
理順管理體制。《辦法》強調省級統籌、市州指導,落實分級負責、以縣爲主的管理責任,健全對非學科類培訓機構的審批、監管、處罰銜接機制,建立多部門共管聯治的工作體系。明确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牽頭,會同體育、文化、科技等部門,依法對體育類、文化藝術類、科技類及其他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進行聯合審核,然後由教育行政部門頒發辦學許可證,再分别到縣級市場監管、民政部門進行登記備案。要求各級教育行政部門依法履行政府管理校外培訓事務的法定職責,民政、市場監管、體育、文化、科技等部門在各自職責内,對涉及非學科類校外培訓的問題進行單獨或聯合監管。
嚴格準入條件。《辦法》明确,設置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必須達到以下六個方面的基本要求:一是組織形式應爲公司或民辦非企業單位,舉辦者應是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企業或自然人,且符合相應條件;二是具有符合國家以及行業規定的場地、設施、器材,且符合消防、環保、衛生、食品經營等管理規定;三是具有符合相關資質條件、依法辦理聘用手續、适應培訓需要的從業人員;四是具有與培訓機構類型、層次、規模相适應的開辦資金或注冊資本;五是具有必要的組織機構,健全辦學章程、管理制度和風險防範應急預案。健全黨組織設置,保障黨的工作同步開展;六是具有與培訓項目相适應的培訓目标、計劃、課程内容以及保障培訓質量的相應措施。
優化審批流程。《辦法》規定,各地應按照屬地管理和“先證後照”原則,對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依法審批登記。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隻有同時取得辦學許可證、營業執照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才能在許可範圍内面向中小學生開展培訓活動。國家和省對培訓項目有特殊規定的,還應同時取得相應許可後才能開展培訓。《辦法》推行“一站式”“一次辦”行政許可服務,舉辦者提出設立培訓機構申請并提供相關資料,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統一歸口受理,之後會同相關部門集中審核申報材料、現場評估辦學條件,并在受理申請後30個工作日内作出審批結論,同意設立的,同步頒發辦學許可證。
統籌政策銜接。考慮我省實際情況,《辦法》對于之前已審批設立的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允許各地可設置一年左右的過渡期,進行重新審核登記,達到準入标準的換發或頒發辦學許可證,并依法辦理或變更注冊登記。過渡期結束之後,對于仍未達到準入标準的已有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應撤銷辦學許可證,依法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并終止培訓活動。在《辦法》出台之前已開展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活動的其他機構,須對照準入标準按照規定程序辦理審批登記手續;未經審批登記之前,應停止開展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活動。
規範培訓行爲。《辦法》要求,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開展培訓活動,應遵循青少年兒童身心發展規律,切實保障培訓質量。培訓内容、培訓方式應當與培訓對象的年齡狀況、身心特點、認知水平相适應,且嚴格執行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文件規定。《辦法》着重對培訓機構的安全管理、收費管理、培訓訓材料管理等進行了規範,要求各級教育、民政、市場監管、體育、文化、科技部門加強對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的常态化監管,全面落實負面清單制度,加強年檢年報等工作,指導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加強黨的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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