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民政厅等21个部门联合印发《河北省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行动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强对流动儿童的关爱保护。据悉,这是河北首个面向流动儿童群体专门制定的关爱保护政策。
对于流动儿童的定义,方案明确,流动儿童是指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双方或一方离开户籍地,跨县域异地居住或生活6个月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据介绍,在流动儿童群体中,长期随同外出务工父母异地生活学习的居多数,与城市本地儿童相比,在教育、医疗、生活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不同程度存在障碍。
受教育权是流动儿童的重要权利。如何优化落实教育保障政策,确保流动儿童平等接受教育?
方案提出,各地教育部门要推动建立与常住人口变化相协调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供给机制,按实际服务人口规模配置教育资源。优化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落实公办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普惠性民办园补助标准,推进流动儿童就近在普惠性幼儿园入园。通过增加公办学位供给等方式,满足符合条件的义务教育段随迁子女就近就读公办学校,并完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高考政策。
完善卫生医疗保障措施,确保流动儿童享受便利的医疗服务。方案提出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努力做到应管尽管、规范服务,保障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等外来人口与本地居民平等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现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同时,落实异地就医结算,确保参保儿童医疗保障权益。
在生活保障方面,方案提出要加强对流动儿童的生活救助保障。儿童居住地民政部门要分类加强流动儿童生活保障,符合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条件的,协调户籍地民政部门按照相关政策认定资格,及时纳入保障,健全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畅通“跨区域通办”。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于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流动儿童家庭要优化申请公租房服务,通过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保障流动儿童家庭住房权益。
流动儿童来到陌生的城市,只有融入居住地的生活才能有归属感。
方案要求,各地要积极开展城市文化介绍、社区环境熟悉等活动,促进流动儿童融入城市生活。各地发展改革、妇儿工委办等部门在开展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中,将流动儿童城市融入作为重要内容,促进流动儿童共享安全便捷舒适的空间、设施、环境和服务。
河北省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行动实施方案
为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根据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行动方案〉的通知》(民发〔2024〕3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本方案中的流动儿童是指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双方或一方离开户籍地,跨县域异地居住或生活6个月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城市中心城区的市辖区之间异地居住或生活的除外)。
一、监测摸排建立台账
(一)开展流动儿童监测摸排。各地以县(市、区)为单位,按照民政部等十部委《关于做好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和省民政厅《关于做好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要求完成监测摸排和信息录入,并建立流动儿童动态监测机制,至少每半年更新一次流动儿童信息。(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疾控局、省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立重点对象工作台账。对监测摸排发现存在家庭生活困难、自身残疾、监护缺失、流浪、心理和行为异常的以及主动提出救助帮扶需求的流动儿童,各地按照“一人一档”要求建立重点关爱服务对象信息台账,定期走访探视。儿童主任至少三个月联系一次、每半年入户走访一次。在争创全国实施“两纲”示范县(市、区)、国家儿童友好试点建设城市开展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动态监测试点。(省委政法委、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医保局、省妇儿工委办公室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数据信息共享。相关部门要加强流动儿童数据信息比对共享,推进流动儿童数据动态监测和统计分析。公安部门加强流动人口居住登记、跨区域流动等监测。教育部门推送共享流动儿童学前教育段和义务教育段就学信息。民政部门将流动儿童基本信息、家庭情况、监护情况等信息及时提供给相关部门,甄别比对相关信息,根据情况更新调整,提高数据准确性。(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统计局、省医保局、省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公共服务措施
(四)优化落实教育保障政策。各地教育部门推动建立与常住人口变化相协调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供给机制,按实际服务人口规模配置教育资源。市县合理规划并保障足够建设用地。优化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落实公办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普惠性民办园补助标准,推进流动儿童就近在普惠性幼儿园入园。落实学生资助政策,为各学段符合条件的学生提供相应学生资助。按照“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要求,通过增加公办学位供给等方式,满足符合条件的义务教育段随迁子女就近就读公办学校。完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高考政策。(省教育厅负责)
(五)完善卫生医疗保障措施。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在制定和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卫生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时,充分考虑流动儿童实际需求,以0-6岁儿童和孕产妇健康管理、预防接种等项目为重点,摸清涵盖居住半年以上非户籍人口等重点服务对象底数,协同当地疾控部门持续做好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服务工作;推动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促进流动儿童就近就便获得普惠托育服务,大力发展就近就便、价格普惠的社区托育服务模式,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产业园区、商业楼宇提供托育服务。结合卫生应急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进家庭工作,帮助流动儿童及其家庭掌握急救等基本卫生常识和技能,提高卫生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紧密衔接,努力做到应管尽管、规范服务,保障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等外来人口与本地居民平等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做到“无病早预防,小病早治疗,大病早发现”,实现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各地医保部门要持续做好流动儿童持居住证在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工作,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落实异地就医结算,确保参保儿童医疗保障权益。各地残联要保障流动残疾儿童在居住地申请和享受康复救助,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流动残疾儿童及时安置到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提供康复医疗、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配置等康复服务。(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疾控局、省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生活救助保障。儿童居住地民政部门要分类加强流动儿童生活保障,符合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条件的,协调户籍地民政部门按照相关政策认定资格,及时纳入保障,健全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畅通“跨区域通办”;依托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提供临时监护、长期监护保障;在急难发生地为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以及突发重大疾病等其他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流动儿童提供临时救助;协调户籍地民政部门及时为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办理残疾人两项补贴。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于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流动儿童家庭要优化申请公租房服务,通过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保障流动儿童家庭住房权益。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在公交线路布局、学生公交卡办理等方面,为流动儿童提供便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儿童福利+”融合式发展,鼓励支持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流动儿童慈善帮扶。(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监护支持和干预。各地妇联、教育等部门要积极对流动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督促落实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开展“知子花开”巾帼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提升家庭教育水平。定期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实践及合格家长测评,帮助提升科学育儿能力。村(居)民委员会发现流动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儿童合法权益的要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流动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各地民政部门要为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提供临时监护、长期监护保障。(省妇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心理健康关爱服务。各地要充分发挥学校教师、医生、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基层网格员、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志愿者等作用,畅通家庭、学校、社区、12355青少年服务台、社会心理服务机构等与医疗卫生机构之间预防转介干预就医通道,为有需求的流动儿童分类提供心理健康服务。做好流动儿童心理健康测查,建立“一生一策”心理健康档案。开展心理健康科普宣传及心理健康测评,提供心理咨询辅导服务。在中高考、寒暑假等期间加大心理关爱服务力度。在工作中发现有心理、行为异常的流动儿童,要积极配合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采取干预措施,符合条件的应当纳入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范围。(省委政法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团省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强精神文化生活服务。各地网信部门要深入开展“清朗·燕赵净网”网络生态治理专项行动,整治各类网络乱象,持续营造有利于儿童健康成长的清朗网络空间。各地教育部门要指导学校、幼儿园开展有益于流动儿童发展的校园文化活动,开展社团活动、兴趣小组、课外实践活动,引导流动儿童共同参与。各地民政部门要组织动员社会组织等,流动儿童提供阅读指导、书信陪伴、文娱活动等服务。各地广电部门要组织创作、传播有利于流动儿童成长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指导网络视听平台推送有利于流动儿童成长的相关栏目节目,确保覆盖到流动儿童聚集的城乡区域,丰富其精神文化生活。各地团委、妇联要依托“童心港湾”、儿童活动中心、儿童之家等,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惠性、公益性课外兴趣培训课程和流动儿童文化服务活动。(省委网信办、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广电局、团省委、省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强化法治安全教育服务。各地法院要发挥审判职能,依法制发家庭教育指导令,将家庭教育融入审判工作全过程,指导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各级法院、人民检察院要依法严厉打击侵害流动儿童犯罪行为,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审判职能,有效维护流动儿童合法权益,加强法治宣传教育,预防流动儿童犯罪,防止流动儿童被侵害。各地教育部门要指导学校提供有针对性的思想道德教育,引导流动儿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各地要宣传普及安全常识和常见意外伤害等知识,提高流动儿童安全防护、应急避险和自防互救能力。(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妇联、省公安厅、省教育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开展城市融入服务。各地要通过开展城市文化介绍、社区环境熟悉等活动,促进流动儿童融入城市生活。各地发展改革、妇儿工委办等部门在开展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中,将流动儿童城市融入作为重要内容,促进流动儿童共享安全便捷舒适的空间、设施、环境和服务。各地团委、妇联开展流动儿童参与社区实践活动,帮助流动儿童熟悉社区环境。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断优化稳岗就业政策措施,有针对性地为流动儿童父母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创业指导等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妇儿工委办公室、省民政厅、省住建厅、团省委、省妇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协作推进落实
各地要深刻认识做好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将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列入部门重点任务,加强对本系统指导监督,采取多种务实举措,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推进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落实落地。要将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平安中国建设、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维护青少年权益岗创建等统筹推进。要健全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网络,引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爱心人士、爱心企业参与流动儿童关爱服务,加强流动儿童关爱服务清单宣传解读。各地财政部门要统筹使用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根据本地区流动儿童数量和保障需求,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做好流动儿童工作相关经费保障。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加大儿童主任补助力度。各地民政部门会同相关单位建立完善议事协调等工作机制,定期召开推进会议,制定发布本地区流动儿童享有关爱服务清单,定期汇总流动儿童信息,更新台帐,确保各项关爱服务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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