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教民〔2023〕4号
爲進一步規範民辦高校招生工作,切實維護受教育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辦法》,現将北京市民辦普通高校及民辦非學曆高等教育機構2023年秋季招生政策通告如下。
一、民辦普通高校是經教育部或北京市人民政府批準,持有《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具備頒發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或專科學曆證書資格的民辦高校(含獨立學院,下同)。北京市民辦普通高校本(專)科教育的招生嚴格執行教育部和北京市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管理規定,一律納入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統一考試招生錄取體系。民辦普通高校自行招收的非學曆教育學生,在辦理入學手續前必須向學生和家長公示獲得證書的性質、收費項目、标準和退費辦法,并與學生簽署相關協議。(注:學校制定的收退費辦法不得與教育行政部門和價格管理部門的規定内容相抵觸)
二、民辦非學曆高等教育機構不具備頒發國家承認的學曆證書的資格,以開展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助學等文化教育培訓、職業培訓爲教學内容。
民辦非學曆高等教育機構招收參加自學考試助學的學生,須修完國家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規定的全部課程,并取得北京市自學考試相關合格成績後,方可頒發國家承認學曆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證書。
三、民辦高校開展辦學活動所使用的名稱必須與《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上核準的名稱相一緻,不得使用不規範簡稱或以二級學院和其他内部機構名義對外開展招生宣傳活動。
四、根據2022年度北京民辦高等學校、民辦非學曆高等教育機構辦學狀況年度檢查評估結果以及相關學校整改情況,2023年全市第一批具有招生資格的民辦非學曆高等教育機構共有39所(詳細名單附後)。
五、民辦非學曆教育招生簡章應載明學校名稱、辦學性質(非學曆)、辦學地點、招生專業、取證方式、證書名稱、證書性質、收費标準及退費辦法等,内容必須真實、準确、規範、合法,不得含有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禁止的内容。招生簡章和廣告需經市教委備案,學校以各種形式(含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向社會發布的招生簡章或廣告内容應與備案文本内容一緻。
六、北京市民辦高校入學通知書分爲兩類:一類是民辦普通高校按全國普通高校招生規定錄取後,由省級招生部門辦理錄取手續,由錄取學校寄發普通本科、高職(專科)學曆教育錄取通知書;另一類是由民辦普通高校和民辦非學曆高等教育機構自行組織,招收非學曆教育學生,由學校寄發非學曆教育學習通知書。
北京生源在接到普通本科、高職(專科)學曆教育錄取通知書後,可登陸北京教育考試院網站查詢錄取結果。外地生源可向所在地區省級招生機構進行查詢。
七、凡未經省級招生部門辦理錄取手續的考生,均不能注冊普通高校學生學籍。
附件:2023年北京市具有招生資格的民辦非學曆高等教育機構名單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2023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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